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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传销 立法须跑赢罪恶

2017-08-23 14:07:23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方予立案追诉。姑且不说“入罪门槛”过高,很多组织者为逃避打击,故意压缩规模、减少手下,或是缩小管理层级,采取“多点直辖”,造成“大鱼难落网”的局面。

而对“虾米”则有“网开一面”之嫌。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传销参与者,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不构成犯罪的,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简单的批评教育,不痛不痒的罚款,对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效果并不理想,仍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的,并不在少数。尽管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有些参与者也已达到“入罪量级”,却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姑息放纵之嫌。

目前,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犯罪行动,正在多地展开,打造无传销城市,也成为一些城市的宣传口号。但是,从长远看,还应将着力点放在立法上,让滞后的“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尽快跟上现实的步伐,压过传销犯罪的气焰。如此,来一场与犯罪活动的马拉松,才能不让类似悲剧屡屡刺痛人们的双眼。

(作者:欧阳晨雨 原标题:惩治传销 立法须跑赢罪恶)

关键词:传销犯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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