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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 股价连续12日跌停遭股民起诉(2)

2017-08-22 08:28:3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对此,被告方强调京天利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不构成重大事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无需向原告做任何赔偿,“京天利公司对上海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没有影响,未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未实质损害京天利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被告方强调,本案揭露日应为2015年5月18日即媒体首次报道之日,而非陈某主张的2015年6月23日。陈某主张的买入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日为2015年6月3日,于揭露日之后买入,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京天利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陈先生所主张索赔损失区间2015年6月23日至7月8日,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整体急速下跌情况。

被代指出,在2015年的6月至7月期间,中国股市发生了由共同因素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极为广泛,是个别公司和行业所不能控制的,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异常波动三大主因有宏观方面、市场方面、也有社会舆论方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证监会的去杠杆措施。

庭前会议中,原告提交了15份证据,京天利公司提交了20份证据。庭审过程中合议庭要求各方围绕五方面焦点展开辩论:一、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所涉内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重大事件;二、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三、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四、陈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五、钱某是否应对陈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持续了2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虽然案件还没有宣判,但是有一个现象值得商榷。若原告股民陈某败诉,则他丝毫得不到赔偿;若胜诉,上市公司付出民事责任支付赔偿是最好的结果吗?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财产本身就是股东财产,由此上市公司支付赔偿,相当于投资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另外,像陈某这样的投资者可能已经抛售离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进行赔偿的话等于让后来买入的散户赔偿一部分钱。

可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若由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基本等于股民赔自己,并未实现真正的赔偿功能。因此,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必须追究落实到个人,这有利于遏制违法主体借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虚假披露、从而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真正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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