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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惜案:宋江“误杀”之辩

2017-08-18 08:36:4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宋江的判决结果是被处以流刑。显然,案件的承办人员并没有采信宋江辩护的意见。那么,“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如此判决,是否准确地适用了法律呢?同样依照“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条:诸殴伤妻者,减犯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可知,杀妻者以凡论,杀妾者则减凡人二等。据“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由此,基于阎婆惜的身份为宋江之妾,且宋江又是以刃杀人,因此,应该在斩刑的基础上,“减二等”作判决,其结果应该是处流刑三千里。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另外一个影响判决的因素,即赦免。第三十五回,宋太公明确对宋江道:近闻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一道赦书,应有民间犯了大罪,尽减一等科断。

而且,我们看到,济州府尹也的确参考了这一因素,在确定宋江的法律责任时,他“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那么,在流刑三千里的基数上减一等的话,应该是流二千五百里,按照宋代的折杖法,应该转换为“杖十八,配役一年”。由此,就该案而言,济州府尹的判决结果,大致是合乎法律的。由这个结果也可以确定,案件的承办人员显然认定宋江是“故杀”,而非“过失杀”。他没有受人情因素的影响,作出了较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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