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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惜案:宋江“误杀”之辩

2017-08-18 08:36:4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心灵鸡汤”泛滥的时代,宋江也被放进“鸡汤”里熬煮

《水浒传》第三十六回,宋江对自己杀死阎婆惜的行为做了一番说明:当下宋江一笔供招:“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诤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罪无词。”知县看罢,且叫收禁牢里监候。

“一时恃酒诤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很明显,为了逃脱法律责任,宋江有意虚构了一些事实。杀惜案的缘起我们很清楚,宋江之所以杀死阎婆惜,原因并非是什么“为因不良”,而是阎婆惜掌握了也实际控制着宋江的犯罪证据——晁盖写给宋江的书信;也没有“恃酒诤论”这回事,宋江这么说,意在强调自己杀人属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不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以这些虚构事实为铺垫,宋江进一步地将自己杀死阎婆惜的行为明确地定性为“误杀”,而非斗杀、故杀,希望借此减轻自己的罪责。

宋江的脱罪思路,意在论证自己因为酒后失误而杀死阎婆惜,可是,检索当时的法律制度,即便按照宋江竭力虚构的事实,也难以将其行为定性为“误杀”。

传统制度中,“误杀”的涵义并不是简单地望文生义为“因为失误而杀伤”,作为一种定罪追责的依据,它具有确定的标准和界限,只有具备了特定的犯罪要件,才能构成“误杀”。具体而言,误杀分为因盗误杀、因斗误杀与疏忽杀人三类。法律规定,因盗误杀,主要发生在劫囚、窃囚的特定情形下;因斗误杀具体表述为:“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由此,要构成“因斗误杀”,受害人须是斗殴人之外的第三人。显然,就宋江的说辞来看,也不能构成“因斗误杀”;那么,按照宋江的杜撰,是否可以构成“疏忽杀人”型的“误杀”呢?

查《宋刑统·擅兴》“功力采取不任用”条: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概而言之,《宋刑统》里,就“疏忽杀人”型的“误杀”,列举了两种情形:一是在营造或拆除建筑物时,相关责任人“备虑不谨”,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致人死亡,徒一年半,这相当于现在的安全生产事故追责;另一种情形是,由于医疗活动中的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相关医师徒两年半,这相当于现在的医疗事故的罪责措施。而对照宋江陈述的事由,与此均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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