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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突击战”值得深刻反思

2017-08-16 08:40:5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环境整序行政的方法和手段非常广泛多样,并不是说不可用突击进行“环境治理”这种手段。若是在充分进行了环境法制宣传,基于环境整序行政计划进行引导,给企业和个人更多自我谋划、自我改进或者改善的机会,明确告知企业其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作出环境治理的决定命令,充分履行了送达、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督促履行等程序的情况下,对那些依然“负隅顽抗”、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严重污染企业,采取突击检查、责令整改甚至停产停业等措施,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当的,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也有实定法规范提供支持。可以说,进行非常规性突击检查,是常规性检查的补充,也是行政检查实效性的必要保障。

当然,要采取“关停”企业的措施,则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便予以“立即关停”;面对“在这里经营了数十年,凭什么今天就不合格了”的质问,又不予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只是简单粗暴地强调:“我说不合格就不合格,能给你找出一百个不合格的理由!”这种做法备受争议,难以得到企业人的理解和支持,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将继续考验各地方政府的治理智慧和能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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