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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委新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2017-08-11 15:26:4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新版仲裁规则在仲裁程序方面主要有哪些修订和改进?

于健龙:与2004版仲裁规则相比较可以看出,新版仲裁规则吸收了许多近年来国际商事、海事仲裁中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了仲裁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现行规则进行变更,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规则,有充分的自由度和灵活度;

2、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时,最方便当事人的语言可能被确定为仲裁语言;

3、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也可以约定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

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

5、根据案件进行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6、明确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点。同时规定在适用法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及开庭地;

7、增加追加当事人、合并审理、合并开庭、紧急仲裁员、中止程序的规定,以满足程序进行的需要;

8、审理方式更加灵活高效。当事人有权约定审理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规则给予仲裁庭决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权力。仲裁庭有权在必要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或制作审理范围书等。仲裁庭行使上述权力的前提是不违反当事人约定及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强制性要求,即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记者:新版仲裁规则还有哪些创新之处?

于健龙:新规则大胆创新,改革现有的仲裁收费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收费办法。

目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收费大都采用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方式,新版仲裁规则顺应此潮流大胆创新,制定了2个费用表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制定了完善的仲裁费用和报酬附则。费用表一仍沿用原来的收费模式,费用表二则采用了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使用费用表二,则仲裁委员会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仲裁员报酬部分单独计收,这对于提高仲裁员的办案积极性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都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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