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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长出庭抗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

2017-08-11 05:29:4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薛江武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全面发表抗诉意见。薛江武表示,100万元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查,刘某在担任行长期间,大量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并多次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严重违反了银行从业人员有关职业规则,原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从款项流向看,借款未用于马某和刘某的家庭生活。自案涉借款发生到离婚期间,刘某个人外债达几千万元,无力偿还。100万元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认定100万元借款为马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有违立法本意。”薛江武说,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一方举债构成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利益”等前提条件,只有具备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100万元债务既未用于马某与刘某的家庭共同生活,也非刘某为夫妻共同利益之经营需要所借债务,不具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应认定为刘某个人债务。

薛江武指出,该案适用婚姻法(二)第二十四条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推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法举债、虚假举债等问题,容易损害举债人配偶的合法利益。刘某虽在婚内向许某借款,但其违反银行从业人员职业规则的行为,无论是从该笔借款的流向,还是该笔借款的用途考量均不是为了“共同生活”,原判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属不当。

由于该案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有待合议庭综合评判,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合肥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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