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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长出庭抗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7-08-11 05:29:4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时间:2017年8月10日星期四

地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

目击者:本报记者 范天娇

“本案中存在两个受害者,一个是借钱难以收回的许某,一个是不知情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马某,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平衡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今天,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出庭支持抗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说。该案由安徽省高院副院长徐致平担任审判长。

申诉人马某与被申诉人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该案是由刘某向被申诉人许某借款而引发。

2013年7月至10月,时任某银行支行行长的刘某,从许某的卡上分三次汇给他人合计100万元,并分两次出具合计100万元的借条给许某。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由他人的卡汇给许某24.8万元。

刘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该笔款是银行一个大客户找自己帮忙借的,自己没有获利。马某则辩称,其从来没有向许某借款,也不知道借款之事,借款流向与家庭没任何关系。

此案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刘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与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与许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刘某对许某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审理期间,马某与刘某调解离婚。

后马某向安庆市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又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院裁定提审该案。

记者了解到,薛江武作为马某申请检察院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在接手案件后,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对案卷进行了审查,拟定了详细的调查了解提纲,并约见了马某、刘某和许某,核实诸多案件细节。

在今天的庭审中,该案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刘某、马某夫妻双方是否有借款合意、是否分享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法律适用方面的焦点主要在于案件涉及债务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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