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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嫌疑人拒不认罪 一份反常合同让案件柳暗花明

2017-08-10 08:04:45    华龙网  参与评论()人

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拒不认罪,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办案检察官从案卷中的一份承包合同中发现线索,并以此为突破口,查清了案件事实。2017年6月1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玉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邢有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7年1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案卷显示,2009年7月,刘玉保租赁了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的一栋楼用于经营浴场。该浴场一楼是沐浴区、二楼为休闲娱乐区、三楼实为卖淫区域。为方便管理,刘玉保聘请邢有超、朱平(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浴场的夜、白班经理,负责浴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2013年3月,刘玉保又聘用梁海鹰(已判决)担任浴场足疗保健部门(该沐浴中心三楼)经理,主要负责卖淫区域的日常管理,参与卖淫女的招聘培训、管理考勤、提成发放等工作。2015年12月24日,该浴场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封,邢有超、梁海鹰被当场抓获。经查,该浴场共组织卖淫活动2100余次,得赃款41万余元。2016年3月1日,迫于压力,犯罪嫌疑人刘玉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查批捕阶段,梁海鹰将全部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因现有证据不足,2016年1月19日、3月18日,刘玉保、邢有超分别被庐阳区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随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两人归案后,均极力推脱,将全部责任都推到梁海鹰身上。”办案检察官介绍,刘玉保供述其将浴场二、三楼承包给了梁海鹰,每月收取1万元的场地使用费。梁海鹰到底做了什么,他根本不知情,与其也没有任何关系;邢有超的供述则反复多变,前期他一直坚称自己只是浴场的夜班经理,负责浴场夜场管理和水电维修消防等事宜,不知道浴场三楼有卖淫活动。后期则供称,根据浴场客流量变化,猜测浴场可能有卖淫活动,但自己并不知情。

案件办理一时陷入了僵局。“办案中,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要想查清犯罪事实,必须要从在案证据上下功夫。”在反复审阅全案卷宗后,一份不合常理的承包合同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份承包合同表面上看没有问题,却经不起推敲。整个浴场有2000多平方米,一楼普通沐浴区仅有375平方米。刘玉保作为浴场老板,光是场地的租赁费每年就要36万余元,但每年仅收取梁海鹰12万元的租金,就将占总营业面积81%的二、三楼承包给梁海鹰。同时,他还要担负二、三楼服务人员工资、水电、燃气等费用开支。这岂不是在亏本经营?显然不符合常情,很大可能是刘玉保想借合同‘打掩护’,企图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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