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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股权投资业迎新机遇(3)

2017-08-10 05:03:2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审核效率,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备案函;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另外,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事实上,随着准入门槛的放宽及审核效率的提高,外加更多的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目前在山西的落户步伐明显加快。据山西省金融办相关人士介绍,就在今年5月份山西下发基金业发展系列文件以来,山西已经有13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山西省金融办下发备案函,基金管理规模达到354.5亿元,甚至有两家公司分别从北京和深圳迁回山西。

C 利用大数据事后监管

除了前置性审核,对于风险的监管,此次监管办法也做了更多明确的规定。比如,明确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进行注册时,其经营范围中应加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限制性用语。

另据记者了解,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暂核定为6个月。6个月内未能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或按规定不能予以登记备案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发布不予备案或营业执照有效期终止公告。

对于备案及注册后的监管,新规要求,山西省金融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告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有关情况,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告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检查等有关情况。同时,要求山西证监局依法对注册在山西且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风险事项。为了让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发展,新规同时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获得管理人资格后,应及时加入山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

此外,为了严控风险,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资金募集情况、投资情况。当股权投资类企业发生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并与分立,项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持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备案函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进行变更备案登记,必要时,金融管理部门和山西证监局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其运行情况。

除此之外,记者也了解到,山西还将建立金融风险监控的大数据平台,以防范更多可能的金融风险。届时,股权投资类企业也将被纳入大数据监管。

而对于山西股权投资业的发展,更多业内人士则认为,新规的落地,将有助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而且有利于优化企业负债结构,稳步降低企业杠杆率,更有利于助推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本报记者 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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