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邵家伟 记者 刘国庆)6 月 8 日上午,常州经开区法院对 13 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件一审宣判。因为在包子、馒头等面食中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常州 10 多名小吃店主、摊贩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
馒头包子中使用含铝泡打粉,16 人被判刑
今年 3 月份,常州武进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辖区范围内的小吃店、摊贩进行专项整治。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卫计委、工信部、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国家粮食局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确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这次专项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了上千家小吃店、卖早点的摊贩,共发现了 20 多家存在问题。其中,蒋某在武进区遥观镇经营的小吃店被查出问题。从 2015 年 7 月开始,蒋某在遥观镇经营小吃店。据蒋某供述,他在学习制作包子的时候,师傅就告诉过他国家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在经营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向他送达过书面的告知书。他表示知道自己用的泡打粉含铝,但称卖泡打粉的人说这是改进过的含铝泡打粉,用了也检测不出来。另外,他还供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对告知书中的化学名称不了解,也没有看过自己使用的泡打粉具体的成分是什么,稀里糊涂的就用了。
今年 3 月 9 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工的青菜包、生面团等进行抽检。经检测,抽检的青菜包(熟)、生面团内铝残留量分别为 263mg/kg、128mg/kg。
6 月 8 日上午,蒋某案一审宣判,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另一起案件中,邹某、孙某系夫妻关系,他们于 2016 年 4 月开始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村经营早餐店。二人在 2016 年 10 月份听说国家禁止在加工馒头、包子时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后,就购买了无铝泡打粉使用。但是,今年春节过后,邹某在清理店里的物品时,发现还有几包以前使用剩余的含铝泡打粉,觉得扔了可惜,就提出来把这些泡打粉用掉。孙某听到以后也没有说什么,还是一起帮着卖邹某用含铝泡打粉做的包子、馒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