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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民告官”胜诉了!事实证明:无证房并非想拆就能拆!

2017-06-02 08:21:47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参与评论()人

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土地成了抢手货,房子成了危险品。稍有不慎就违建,一言不合就强拆!面对发生频率高、波及面广的强拆,房屋所有者最大的担忧是:自己的房子有没有证,是不是就没有维权基础?近日,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贵港杨某等人的委托,指派王春刚律师代理其强拆违法案件,以复议决定的方式向公众宣告:无证房也不是想拆就能拆的!

基本案情

2012年前后,杨某等七人分别购买了位于贵港市港北区白凹窝的国有土地,并在其上自建了房屋。2014年10月18日,港北区人民政府以“双违”为由,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甚至没有告知杨某等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房屋,导致房屋及屋内财产全部损毁。

经人介绍,杨某等人找到了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与其他维权意志坚决、信心满满的咨询者相比,杨某等人略显紧张,虽愤慨,却也不断的强调当地政策如何、如何。其实从谈话中已经折射出杨某等人内心的纠结:强拆造成的损失巨大,不维权心有不甘,但又觉得自己的房屋没证,所以摇摆不定、左右为难。王春刚律师翻阅了杨某带来的全部资料,发现了重大问题。后经王律师的讲解,杨某等人才恍然大悟,决定委托王春刚律师为其维权。

解决程序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王律师从以下几方面拟定了复议申请。首先,不应简单的认定申请人的房屋是“双违”建筑。申请人在建房前虽然没有取得用地、规划手续,但是涉案土地确系国有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后,申请人的房屋可以补正为合法建筑。被申请人未加认定就将房屋直接拆除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歪曲、对人民财产的漠视,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申请人建造房屋时,有关部门从未向申请人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建成后,没有对是否对是否影响规划作出认定,进而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拆除前,亦没有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无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履行公告、催告程序,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以“双违”整治名义对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粗暴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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