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最新指导意见,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刑
今年初浙江“醉驾入刑”就有新规,“免予起诉”等标准有所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从今年5月1日起,针对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早在今年1月,我省关于醉驾的刑事处罚,已悄然发生改变。
对于有人担心,最高法的新规是否会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有专家表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不会对醉驾的定罪量刑产生根本性影响。毕竟,“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资料配图)
浙江醉驾入刑早有新规
“免予起诉”等标准有所放宽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记者查阅发现,尤为引人关注的主要有: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条省高院刑三庭2014年的内部文件已经提到,只是今年1月份的新文件更为详细具体。
《纪要》同时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