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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聚焦 “敲诈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来立案复查(4)

2017-05-19 08:14:03    北青深一度  参与评论()人

最后一次约谈是2014年2月18日。这次约谈后,景春回到吉林省,没多久他就被警方带走。

将景春从北京接回老家的于金锋是石嘴镇副镇长,景春信访案包保负责人。景春频繁进京,对地方政府造成压力。案件材料中,于金锋表示,他先后五六次进京,将景春接回北京,路费、住宿费等每次四五千元。

2014年2月的约谈结束后,景春没有着急回家,而是滞留北京。2月25日,磐石方面获悉后,派于金锋进京接人。2月28日晚,于金锋将景春送回永吉县居住地。6天后,景春即被抓走。

景春被抓两天前,于金锋从磐石赶来送一笔钱。

刘金艳称,地方政府在特殊时期有“零进京”任务。她转述景春所述:于金锋最初接触他时,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景春列举路费花销。于金锋便称,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并保证近期不进京。

刘金艳说:“每次都是镇政府主动给钱。”于金锋则是另一番说法。他说:有时是政府主动给的,有时是景春主动开口要,具体“哪笔钱谁主动”记不清。

2014年3月4日,于金锋来到景春家。刘金艳回忆,于金锋和景春面对面坐在坑沿上。随行的还有两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是司机,挨着景春坐。于金锋和景春唠了一个小时的嗑。期间,两人谈到这次两会不进京上访,气氛融洽。于像往常一样,以“大哥大嫂”相称。

于金锋带了1万元,分两份装。开始,他拿出黑皮包里的5000元,后来拿出另外5000元。司机把玩手机时,暗中录音。景春并未注意,他像往常一样收钱,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嘴镇政府困难补助款1万元整。”

在后来庭审时,公诉方出示了石嘴镇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开具的《证明》:该镇先后支付景春2.7万元,一共5笔。

其中,2011年7月5日支付4000元,2012年3月12日支付5000元,2013年3月4日支付5000元,2014年3月4日支付10000万元。还支付一笔3000元资金,时间不祥。

《证明》备注:2011年那笔为“十一”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三笔都是当年两会前支付,作为本年度“五一”“十一”和中央两会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

卷宗显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镇政府与景春还签订过一份《关于景春同志上访事宜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节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关部门上访;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在临出门前,事先告知我镇负责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凡在国家重大活动节日以及政治敏感日,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事先告知我镇后,由我镇委派专人领访;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约定内容自觉规范上访行为,我镇负责其本人上访费用。”这份协议只有景春签名,并没有镇政府的盖章。

这些生活困难“补助金”最终引来牢狱之灾。罪名是敲诈勒索罪。3月4日下午,于金锋回到磐石市后,到石嘴镇政府旁的派出所报案。

深度聚焦 “敲诈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来立案复查

△景春入狱后,妻子刘金艳一直在为他四处奔走、申诉

深度聚焦 “敲诈政府”被判10年 如今他等来立案复查

“敲诈政府”存争议

在审讯笔录中,景春承认多次收钱,但否认主动索要,“每次都是政府给的,政府给多少我就接多少”。

2014年6月,该案一审开庭,景春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同年9月,该案二审开庭。两审判决均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景春被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中,106万元被定性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敲诈既遂,予以追缴。

景春案现阶段辩护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教师郑晓静。郑晓静说,他们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郑晓静表示:“把申请国家赔偿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无法无据,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郑晓静指出,106万元是景春国家赔偿案申请数额,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都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其诉求有些是合理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有些诉求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

“索赔106万元,可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部分合理。无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均不影响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因为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郑晓静说。

此外,郑晓静认为,2.7万元系镇政府主动支付景春的生活困难补助,收条载明为生活困难补助金,景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采取“非正常上访要挟手段”,也未主动“向相关单位索要财物”,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景春案二审辩护人、律师王甫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不管是镇政府还是法院,都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

王甫还指出:“景春申请国家赔偿,对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作为敲诈(未遂)受害者,同时又是审案者,实属荒唐。”

景春的妻子刘金艳告诉深一度记者,景春入狱后,坚持申诉,两次被驳回,分别为2015年吉林中院驳回,2016年吉林省高院驳回。让她意外的是,磐石市法院近期突然通知她,此案有复查机会。

5月16日,刘金艳在郑晓静陪同下,到磐石市法院拿到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的立案通知书。

郑晓静说,相关法官对其介绍,此案已正式立案复查,拟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和地点等通知,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法官告诉我们机会难得,万里挑一,希望珍惜。”郑晓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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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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