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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分了手 孩子们还需赡养继父母吗?(2)

2017-05-17 14:57:52    重庆时报  参与评论()人

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案例二

继父有生活来源 要求赡养被驳回

原告是男子李某,被告是李某的3个继子女。1993年,李某与赵某结婚。当时,赵某的3个孩子都尚未成年。李某说,3个儿女都由他抚养成人,他供老大读到高中毕业,供老二体校毕业,并给3人成家。2015年5月20日,李某与赵某离婚。李某称,他现在体弱多病,需要治病、吃药及雇人护理,3个继子女有义务赡养他的晚年生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3个继子女从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他赡养费500元;依法判令3个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3个被告辩称,李某与他们的母亲于1993年4月结婚。当时,他们的母亲收入可观,以做鞋为生,根本用不着李某倾其所有来抚养他们。2014年9月,李某忽然不告而辞,他们多方寻找,才得知李某回到了前妻处居住,李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及母亲的心。他们多次接其回家,他都避而不见,主动断绝了关系。现在,李某向他们索要赡养费,无任何理由。

法庭查明,李某有3个亲生子女。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3个子女为共同被告。法院同时查明,李某是某镇政府退休干部,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072元,享受医疗保险,每月医疗费用报销70%。李某现患有脑梗塞,每月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也是社会的传统美德。在父母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时,作为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父母生活的实际需要,在各自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负担父母必要的赡养费用,为父母的衣、食、居、行提供保障。并对父母的日常生活给予照料侍奉,使父母在物质生活上有所保障,在精神生活上有所慰藉,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幸福、愉快地度过晚年。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案件中的3个被告,作为李某的继子女,接受了李某的抚养教育,在法律和道德上均有赡养李某的法定义务。但李某现在虽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但仍有生活来源,每月有固定收入3072元,且享受医疗保险,结合李某每月实际支出医疗费300元的具体情况,李某的现有收入完全能满足其生活需要,物质生活并不困难。故李某要求3个继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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