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自动发布新闻 > 正文

再婚夫妻分了手 孩子们还需赡养继父母吗?

2017-05-17 14:57:52    重庆时报  参与评论()人

近期,琼瑶与继子女的公开争执,赚足了观众的眼球。生活中,很多人开始关心继子女和继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月16日,记者选了两个典型案例,为读者解析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一

继父与生母离婚3个女儿仍需赡养继父

原告是男子王某,被告是王某的3个继女。

1980年,王某与张某结婚。当时,王某是初婚,张某带着3个未成年的女儿。王某说,与张某结婚后,他将张某的3个女儿视为己出,抚养她们长大,一直到她们出嫁。在随后的30多年里,一家人感情甚好。

2012年,王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后,前妻和3个女儿与他基本断了联系。此后一段时间内,仅有二女儿看望过他两次,大女儿与三女儿没有看望过他。

王某说,他已人到暮年,孤独一人。现今,他无法办理低保,也无法办理五保,经济紧张,没有劳动能力。王某提起诉讼,要求3个女儿每个月探望他一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今后的医疗费由3个女儿每人承担三分之一。庭审中,王自愿放弃第一条和第三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3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对此,3个继女各有说法。大女儿说,她生活窘迫,要缴房租、供孩子上学,还有婆婆和妈妈需要赡养。二女儿说,她在外租房居住,有孩子要抚养,还要赡养公公。三女儿说,我没有固定收入,丈夫每月工资为2000元,有公公婆婆、妈妈需要赡养,还有孩子需要抚养。

法院最终判决,3个女儿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150元。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以案说法:

相关司法解释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审判实践中法官会考虑两点。

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