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尸地点)
庭审中 被告人认罪辩从犯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遭人捂压、堵塞嘴巴,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又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应当以绑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自己是从犯,一切均听从沈某行事,其并不认识被害人,没有首先提出预谋,没有指使施某和朱某行事,也没有亲身参与捆绑被害人、卖车和手机等。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依法定罪,一个不放过!
同意竖起大拇指!
(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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