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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挖三株“野草”获刑 律师:此案是意外事件_社会_环球网(2)

2017-04-20 08:55:33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律师说法

此案的性质是意外事件

从卢氏法院宣判的四起案件来看,采伐地分布在很多地方,因此一般人很难把它与“重点保护野生物种”联系在一起。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长青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秦某案的“野草”应该不属于像老虎一样具有突出的保护特征,也没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这个农民不是专家,不具有识别能力,根本不具有主观犯意。此案的性质仅是意外事件,如果非要追究这个农民的刑责,首先应该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玩忽职守犯罪。

>>法律规定

非法采伐“保护植物”咋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友观点

宣传不到位 应该自罚

@cooklit:神农、李时珍,搁在今天得把牢底坐穿!

@识途de老马:觉得野花好看顺手摘几棵,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

@逍遥烟客:以后走路都要小心,如果不小心踩死一只什么小虫子,被查出是国家保护动物,那可是要判刑的。

@8rchvrwvnl:你在田边挖棵野生兰花试试?怎么不把野菜挖回家种在花盆里呢?

@hanzh2000:不知者不为罪。当地政府宣传不到位,首先应自罚,有关部门应在山林发广告、出彩页宣传保护动植物。一罚了之是坑人。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摄影 陈团结 屈妍

>>多知道点

秦岭是野生蕙兰最大地理资源

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物种,是中国栽培最普及的兰花之一。华商报记者获悉,秦岭作为全国野生蕙兰最大的地理资源,在陕西境内生长着41属、83种兰科植物,其中2个品种为秦岭特有品系。秦岭蕙兰作为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具有香浓、花大、莛高、色艳的特点,声誉已遍及全国。

一盆秦岭蕙兰曾拍出105万元

在去年举办的第十届陕西兰花展会上,一盆7苗蕙兰标出105万的天价。据悉,天价兰花是江苏省展团带来的,品名为蕙兰,种类为端梅。据专家介绍,“端梅”是目前江苏最珍贵的蕙兰品种之一,市场价约为15万元/苗。早在2012年的中国秦岭金丝峡兰花节上,由金丝峡景区提供的一盆秦岭蕙兰“金丝牡丹”拍出105万元的天价。有专家称,这一价格在当时创下我省兰花拍卖的最高纪录。

关键词:野草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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