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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4)

2017-04-14 08:49:11    冀州区普法  参与评论()人

在警察的帮助下,刘大姐去医院看了伤,同时保留了相关证据,并经法医鉴定大姐的伤情为轻伤。在征求了刘大姐的意见后,警察建议刘大姐起诉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定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刘大姐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李先生和刘大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而且李先生是过错方,所以又支持了刘大姐其他的诉讼请求。大姐不光拿回了与李先生共同财产的一半多,而且得到了损害赔偿。

为了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李先生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李先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李先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朋友们,虽然这个案件过去了,但是家庭暴力现象还会不时出现,我们应当记住:一个文明的社会决不容许这种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是违法的,情节严重了甚至构成犯罪,政府和法院都会管。另外,还有那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千万不要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老观念,不愿意投诉或者慑于施暴者的淫威不敢求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这样只能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而不会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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