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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瑞海式代持折射法律缺失 隐形老板不能避责(1)

2015-08-24 08:44:49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让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一夜之间暴露在媒体聚光灯之下。

据媒体报道,事发企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0人,在爆炸发生8小时后被警方控制。不过,有意思的是,根据工商资料,涉事企业股东却是李亮、舒铮等人,其中李亮持股55%,舒铮持股45%。

股东之一的舒铮称,其股东身份源自朋友借其身份证注册公司,其名下所持股份是替他人代持。

李亮说:“55%的股份是自己替于学伟代持。公司占股45%的股东舒铮也是替人代持股份,真正的股东叫董社轩,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之子。”而于学伟在成立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前,则在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为什么公司的两位实际出资人都选择找替身?代持股份的形式是否合法?一系列问题摆在公众面前。

股份代持是否违法

“代持股份在很多场合是违规的,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不允许。”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告诉记者。

朱慈蕴分析,经常出现代持股份的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官员及其子女经商;一种是公司成立、运营存在不合规的操作,但是通过关系能拿到相关的审批和经营资质,又不想被人知道有这样的背景,就找人代持。这两种情况,代持股份是违法违规的。

事实的确如此,于学伟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我在酒桌上认识的董社轩。他爸是公安局长,他在港口混得开”。2012年末于学伟从中化离职后,决定和董社轩利用双方资源共同创办公司。

董社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承认,“我的关系主要在公安、消防方面,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

“如果是官员子女在父母工作影响范围内进行投资,有可能会利用其父母的行政地位和权力来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提供帮助,这是违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表示。

所谓代持股份,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叫做“股份代持协议”。

赵旭东认为,代持股份本身并不违法,合法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重点是防止利用代持关系实现不正当利益。

朱慈蕴告诉记者,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代持股份的条款,关于代持股份的法律效力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人的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找人代持股份是为了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朱慈蕴说,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出的情形,股份代持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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