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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绘法治中国蓝图 四中全会具有里程碑意义(2)

2014-10-22 09:57:40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依法治国是问题导向的结果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问题导向”。从某种意义来说,依法治国被列为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也是“问题导向”的结果。四中全会形成的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将进一步厘清改革与法的关系。

    “改革首先要有个框架规划,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这个规划是集全党智慧、征求人民意见形成的改革决定,一定要有法律依据。三中全会之后,一些地方也暴露出了冒进的苗头,希望突破现有法律、加速推进改革。这是非常危险的。改革必须依法进行,破坏制度带来的恶劣影响和后果,远比现有的制度问题带来的后果严重。”张恒山指出。

    张恒山具体分析称,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对破除司法地方化有积极意义,但与《宪法》的一些规定有冲突。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里规定的“各级”是指县、市、省三级,不是专指省级,“如果马上推行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那么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地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问题上,是何种角色呢?”

    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依宪改革的原则,《宪法》的规定应当遵守,在此前提下可行性较强的改革方法,只能是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权的相关规定,从提名权而非任免权角度推进改革。目前,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满传也表示,从去年至今,国务院各部委取消了几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有些事项后面,就注明修改法律后再执行。

    针对良性违宪、违法的说法,张恒山认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的统一,是执政者和人民的共同约定。约定可能会有问题,但要修改,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党委、政府只有执政的权力、行政的权力,没有立法修法权。“在法律没有修改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突破宪法和法律。任何以改革的名义去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

    在王香平看来,改革与法律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关键是要把改革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法治将对改革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固化改革的成果,是对改革的保障。“司法体制也需要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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