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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副部长:领土主权争议不是公约调整事项

2016-07-13 11:26:03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并于当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并答记者问。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

有人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仲裁庭提起的仲裁事项是否有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中方认为仲裁庭没有权力审议中菲南海争议,您认为依据是什么?谢谢。

刘振民:

有人是这样说过,仲裁庭有的法官也这样说过,但这就是这个仲裁庭滥用公约、滥用权力的一个表现。为什么呢?公约第15章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孤立地来看。首先,仲裁庭应该明白,领土主权争议不是公约调整的事项,它是属于传统国际法调整的。第二,根据298条,缔约国是有权将海洋划界争议予以排除的,中国也排除了。如果有人想利用这个所谓“强制解决争端程序”提出申请的话,仲裁庭也应该按照公约的有关条款、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他要考虑第280条、第281条,也就是说要首先考虑当事国是不是就解决争端达成协议了。

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中菲之间的协议明明白白地放在那儿,有很多声明、很多条约放在那,中菲之间是达成了协议的,是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仲裁庭无视这些中菲协议,没有有效适用公约第280条、第281条。仲裁庭滥用了公约的第288条,即“即使你遇到了一个所谓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仲裁庭也应该去查清当事国是不是就解释适用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很遗憾,仲裁庭这一点没有查明。

所以说,它是在无视很多事实、无视很多程序的基础上,最后决定说根据第288条第4款,他有权裁定管辖,他完全是滥用程序的过程,这是一个无视中国的权利,滥用公约的过程,所以这个仲裁庭的公信力问题表现在各个方面,它没有公信力,仲裁庭不能这样裁定的,适用程序上要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程序要求走到,它没有走到。你不能拿出一条来说你有权就做这个事,法律没有这样的,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你不能说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仲裁庭在这个问题上裁定管辖权的时候,想行使权利,但是没有有效履行义务,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到。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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