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
2016年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召开媒体吹风会,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介绍中方有关立场主张,并回答现场记者提出的11个问题。新闻司副司长王晰宁主持吹风会。以下为吹风会实录:
王晰宁:各位记者朋友早上好,欢迎来到外交部新闻中心。大家非常关注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司长,向大家介绍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立场,特别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阐述。现在,先请徐宏司长作简要介绍。
徐宏: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早上好。今天,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就南海仲裁案有关国际法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最近一段时期,有报道说,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可能在近期作出最后裁决。大家都很关心仲裁结果,也很关心中国政府会怎么看,怎么办。事实上,中方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明,由于仲裁庭对这个案件明显没有管辖权,一个无权机构作出的裁决,当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任何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中国的这一立场是不是符合国际法。今天,我就从国际法的角度跟大家作些交流。对于在座的很多朋友而言,讲法律可能比较枯燥一点,但既然仲裁案是一个涉及法律的问题,我们还不得不有一点专业的精神。
在开放提问之前,请允许我先做一个概括的介绍。
首先,我们看一下仲裁庭它究竟能管些什么事?
大家知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制仲裁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种新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简单地说,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它只能用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范围,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也就是说,领土主权的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二,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第三,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第四,程序上,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那么也不应当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上述四项条件实际上是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它们是一揽子的、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
我们讲国际法,首先要知道国际法是什么。刚才我讲的就是国际法。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来衡量一下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仲裁,不难看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
一是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是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经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四是菲律宾在程序上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