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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全面提升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

2017-12-09 09:56:3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从折算率来看,新设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指标,尽管在计算上进行了简化,仍然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对于负债结构划分的监管思想保持一致。在对负债结构的划分上:(1)同业存款不等同于不稳定融资,明确区分结算性同业存款和融资性同业存款,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中,结算目的同业存款的权重为25%,仅为融资目的同业存款的四分之一,这与LCR中对于批发性融资的划分中,区分业务关系存款保持一致;(2)同业存单被视为相对稳定的负债来源,同业存单作为标准化工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支取,稳定性优于同业存款,因而在流动性匹配率的加权资金来源折算率上,同业存单的折算率视同一般债券,高于同业存款。

在对资产结构的划分上:同期限资产的折算率,贷款<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其他投资(含同业理财、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这与近期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产品未来将打破刚兑的趋势相一致。在上述环境下,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的变现能力相对弱于存放同业、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等资产。

此外,过渡期安排上:(1)流动性覆盖率(LCR)仍然按照2014年的《试行办法》中的要求逐步达标;(2)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不设过渡期,MPA此前已经将该指标纳入;(3)流动性比例仍按照25%的监管要求执行;(4)优质流动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的达标期限分别设置为2018年底和2019年底。

调整同业融入比例定义,明确纳入同业存单、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由于随着存款口径变化、同业存单规模的快速发展、货币投放方式的重大转变,2014年127号文中提出的“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指标在不同文件中的口径界定出现不尽相同之处。本次《管理办法》明确将同业存单纳入口径,同时沿用银监会1104报表中剔除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处理。

“同业”范围尚存争议。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对于同业存款的监管口径存在差异:一是银监会的同业存款口径同时包括银行和非银存款,而央行将非银存款从“同业往来”项下剔除,移入“各项存款”项下;二是银监会的同业存款口径不包括保险存放,而央行“各项存款”项下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包括了保险存放。本次《管理办法》全文中,仍然缺少对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明确定义。(鲁政委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何帆系兴业研究助理分析师)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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