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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险十宗违法违规 保监会发监管函要求整改

2017-11-29 14:26:3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实行内审部门垂直化管理。二是审计责任人提名程序不规范。三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达标。四是未开展高管人员任中审计,部分高管离任审计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展。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一是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披露2016年召开的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等。二是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规范,未披露受到行政处罚等事项。三是非保险子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未披露对非保险子公司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未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非保险子公司相关信息。四是未披露产品经营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以及《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监管规定不一致。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一是公司与关联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一般关联交易未识别,也未合并披露。二是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发生的部分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资产类关联交易未在每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中披露。三是2016年2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迟延披露。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保监会对泰山财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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