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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银行股东持股超越“拟定警戒” 接盘侠需为“高富帅” 野蛮人难进入

2017-11-28 07:31:0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截至三季度末,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外资大股东均与该股东的QFII席位同时亮相前十大股东,南京银行确认法国巴黎银行(QFII)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份为法国巴黎银行持有;宁波银行则表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QFII)是新加坡华侨银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而目前仍在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对于QFII席位联合持有银行股权行为的属性和合规性,显然监管部门最具有解释权。

持股比例不同

减持路径或存差异

此前已经有坊间传言,称“监管层要求安邦集团转让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股权,将持股比例降至最高5%”。

目前,相关传言并未被证实。但是,如果新规一个月后落地实施,那么安邦减持上述两家银行也将是大概率事件。

需要行动的当然并不仅仅是安邦。不过,由于持股数量和占比差异较大,对于持股或许被认定为超标的银行股东来说,达标的路径可能并不一致。

“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十分具体,初衷就是为了稳定市场”,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股东们未来即便进行减持,也应该是通过缓释的方式。”

华泰证券研报也认为,“总体政策导向是稳中求进,预计对已有的以金融产品出资的股东的影响相对可控”。

今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从减持方式、数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了对大股东等减持行为的约束,随后交易所迅速跟进出台了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持股超标不多的股东可以选择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或者调整持股结构,但是对于持股超标比较多的股东来说,单从规则来分析,最可能的合规路径是协议转让”,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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