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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邦凌:可转债屡遭快速减持应对大股东设限售期

2017-11-22 09:46:4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有市场人士认为,“如配股一样,转债也是一种融资手段,优先向原股东配售无可厚非。同样的,控股股东通过减持转债获利,也没必要过度解读”。认为“市场放大了控股股东减持获利的程度,上市公司采取任何融资方式,控股股东都会获益”,这种现象是一种正常现象,控股股东享受的是可转债的“制度红利”。同时认为可转债在转股之前是债券,而监管层并没有对债券进行限售期锁定的先例。

对此,笔者认为,应在可转债发行过程中对大股东设立限售期,防止大股东快速减持套利,理由如下:

其一,可转债可转换,可在转股期内按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具有股债双性。企业发行转债更偏好其转股,因此转债一般视作股权融资。转债虽然是一种股债结合的品种,但是在实际投资过程中,由于转债缺少必要的对冲机制,往往都是相对高溢价交易,债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重要。转债的债券属性只有在偶尔的情况下有所表现。因此,大股东通过配售获得可转债份额,可以在后期通过换股而获得股份,不能简单用普通债券来看待可转债。如果没有限售期,大股东可在A股股权及可转债权益之间拥有快速套利及转换空间。

其二,下一步可转债发行规模越来越大,公司越来越多,快速减持套利如不制约恐怕会成为新的市场乱象。今年初,证监会修订再融资相关规定,从定价规则、融资规模、频率等多方面对定增融资进行限制。5月27日颁布的减持新规是可转债升温的催化剂。部分上市公司便把目光投向了可转债,由于可转债兼具了低息融资与转股期权的功能,不失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备选方案。

相比配股稀释股权,可转债发行更像定向增发,因此可大体参照定增对大股东和参与定增机构的要求来设定限售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可转债发行期限一般是5到6年,最初的6个月不可以转股,大多数转股的时间是在发行之后的2到5年,因此对于大股东获配的可转债限售期应至少设定为一年。

(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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