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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商业银行有钱也不能任性

2017-11-22 09:46:1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有利股东结构平稳变化

《办法》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同时,《办法》规定持股不足5%但成为前十大股东的,以及持股超过1%不足5%的其他股东均需要事后报备。

业内人士表示,与以往相比,《办法》细化持股5%以下的大股东信息上报,同时对持股超5%的股东更强调事前审批。“过去在二级市场增持银行股时,事前审批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办法》针对证券市场特别提出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华泰证券分析师沈娟表示,《办法》将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股东“野蛮人”的出现,有利于股东结构的平稳变化。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沈娟表示,这是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要求的重申。

“结合近期监管吹风将放开外资股东对银行的持股上限,如果要求内外一致,《办法》或许意味着内资股东20%持股上限比例的放松。但具体执行情况仍有待观察。”沈娟说。

对金融产品入股作出规定

《办法》对基金、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可入股商业银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近年来,资管产品创新众多,但对于保险机构通过资管产品、保险类的集合产品投资银行股权,如何认定其股东性质,以及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等都是监管难点。“对资管产品投资,借鉴国际经验,设定了5%的上限,在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作出限制。”曾刚说。

一位券商分析人士称,总体上政策导向是稳中求进,预计对已有以金融产品出资的股东影响相对可控。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 钱箐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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