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入股商业银行有钱也不能任性

2017-11-22 09:46:1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银监会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强化股东资格管理—— 入股商业银行有钱也不能任性

日前,中国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银行股权(股东)管理是银监会今年初‘监管补短板’中所提到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三套利整改中关联套利整治的主要内容。《办法》是这些监管政策的延续和制度化。”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说。

“三位一体”构建穿透式监管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此外,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有效限制措施。“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办法》强化了银行股东资格管理,严格‘一参一控’以及入股审批等要求,并强调穿透,杜绝变相代持股,严格关联交易。”曾刚说。

针对“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在商业银行方面,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实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监管部门方面,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实施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