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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迎监管新规 理财将“风险自担”

2017-11-21 08:32:1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

  在定义资管业务、资管产品、投资者以及规范产品类型、投资者管理要求、资管人员从业要求、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等之外,《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打破刚兑,并对刚性兑付做出了认定。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这些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此次对于刚性兑付的行为,《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根据存款类和非存款类持牌机构,进行分类处罚,包括规范、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并此基础上自担风险。

  限制非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该意见对于嵌套、通道、降杠杆方面的规定更细致。

  《指导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海通债券姜超团队指出,对于银行来说,在穿透式管理和通道被清理的情况下,银行的每一笔投资(包括主动管理和委外)均会受到资本充足率的约束,风险偏好趋降。禁止多层嵌套和穿透式管理或致委外收益率下降,且由成本法改为净值型,银行主动管理意愿上升,银行理财委外规模趋降,但投顾需求仍存,主动管理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

  统一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外,该意见还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进行了详细的限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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