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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游戏成“摄制电影”?直播版权界定引争议

2017-11-21 07:22:1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张斯 实习记者 刘春山 每经编辑 魏文艺

因在网络平台直播游戏内容,YY所属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一审判赔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在该案中,网易称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华多公司则辩称,游戏直播画面不属于作品类型,且为个人合理使用行为。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了关于游戏直播著作权的探讨。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个作品交叉、多个主体层叠,使得在探讨此类问题时的难度增加。游戏直播过程中是否存在著作权、是否构成作品尚待考量,直播平台方能不能合理使用游戏内容等,成为其中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一:游戏直播是否存在著作权

著作权纠纷在涉及游戏的案件中尤为多见,主要涉及游戏开发商、玩家、主播等相关方是否属于著作权权利人。

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得到了多数法院支持。在“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以及网易诉YY案件中,都认定游戏开发方拥有著作权。由于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音乐、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操作而出现画面连动,从而产生类电影的作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目前还是一审,二审是否会有变数尚未可知。

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立岩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之所以会提及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个问题,可能还是基于“通过玩家的操作呈现了最终画面”这个现象。游戏的操作方式是开发者设定的,游戏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一个个指令被传送至服务器并反馈游戏画面,实质是游戏玩家的指令触发了既定的游戏逻辑,而产生了下一画面呈现,但是这些画面的呈现却是按照游戏本身的涉及程序生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真正的设计者、创作者还是游戏开发者,即游戏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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