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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二选一”竞争的危害与对策

2017-11-17 13:51:1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网络空间智库——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专题报告,旨在为我国的平台治理体系创新升级献计献策,更希望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提出“中国方案”。

  平台经济潮涌

随着“互联网+”计划的实施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平台经济正在更加迅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型企业纷纷涌现,并催生了新一轮平台经济浪潮。

有资料显示,仅社交平台,我国就有215家。2017年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总收入达到1.07万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同比增长46.8%,是国内生产总值(GDP)6.7%增速的7倍。

与传统企业商业模式有些不同,网络平台具有零成本复制性、去中心化、“网络外部性”、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免费与收费相结合的特点,也正是这种差异导致网络平台之间的竞争与传统领域的竞争有细微差别。

一是网络平台竞争的“马太效应”,使得平台影响力不断提升,直至形成绝对领先地位;二是网络平台的竞争演进为生态的竞争;三是网络平台的竞争向规模化竞争演变;四是创新是应对网络平台竞争的利器。因此,相对于传统市场,网络平台市场竞争更加惨烈,市场格局变化更快。

网络平台“二选一”的背后

而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壮大,“二选一”这种简单、粗暴的网络竞争行为亦有愈演愈烈之势。

所谓的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的网络平台,通过其资源掌控优势在竞争中采取的,针对平台上的商家、用户/消费者的一种隐蔽性、间接性、强迫性的二者不可兼得的选择行为。

在平台经济中,网络平台与平台上交易双方的关系,不仅是传统商业中简单的上下游关系,还存在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正是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三方关系,使得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得以实现。不管何种类型的“二选一”行为,最终的目的都是增加用户和流量,从而获得更多收益。

从本质上来看,“二选一”行为是网络经济的自由性、开放性、共享性属性与网络平台自私性本质之间的矛盾激化的产物。该行为的产生,既有平台内部诉求也有外在条件的助力。可以说,“宽松”的大环境为“二选一”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企业内部对生存、逐利和发展的诉求则驱使网络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和实力,将“二选一”行为从梦中照进了现实。

  危害与冲击

网络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必然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甚至会传导至整个产业链的环节对整体经济带来影响。

其一,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其他平台构成竞争壁垒。其二,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秩序。其三,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阻碍技术创新发展。网络平台间的有效竞争主要以技术创新来实现,即依靠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实现其竞争目的。其四,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其五,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损害消费者福利。

  新趋势更具迷惑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进入平台经济时代的“二选一”行为也开始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表现形式上也更具迷惑性,与此同时,其危害也更具隐蔽性。

通过网络效应取得优势地位后再反手胁迫商家做出“二选一”的选择,以商家的利益为筹码来试图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的思维与新零售商业的未来背道而驰,不符合中国互联网发展到平台经济时代的互联网精神和竞争本质的要求。坚持“二选一”方式的竞争,最终的结果是恶化整体商业环境,损害包括自身在内的大部分产业参与者的利益。

由于网络平台的外部属性、用户锁定效应等互联网市场特征的影响,网络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与传统企业的“二选一”行为相比,隐蔽性已经越来越强。利用这些特征和隐蔽性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却不受管制,会导致商业竞争模式上的“破窗传染效应”,对互联网的商业发展无疑将会带来巨大的威胁。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但是多针对传统市场的交易行为,忽略了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的平台交易行为的现实情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执法力量疲软,执法效果无法传导至市场。

在当前条件下,网络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积累用户规模→提升产品或服务→加强锁定效应”经营策略,使某一领域的用户只能购买自身平台的服务或产品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超级网络平台的市场势力和资源优势明显,对消费者和商家的“温水煮青蛙”方式值得关注。

治理模式与路径探索

伴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壮大成为超级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带来的危害性也将日益扩大,需有必要的举措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整体而言,政府在对网络平台治理上,应采用三层治理架构,包括法律、政策、社会三个层次,多发挥社会作用,通过新思路、新方法对网络平台进行科学治理。

短期来看,无论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被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任何一部法律真正发挥作用,都不可能使行业巨头的“二选一”行为久拖而不决。建议根据现有法律条款对“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树立违法标杆以威慑其他网络平台的不法行为。

长期来看,要加强行业规范、企业自律,探索协同治理和公众诉讼模式。一是正视危害,积极维权。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前沿研究提高前瞻性。三是协同治理,众筹诉讼。四是多样规制,力量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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