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齐遇发起股东“七年之痒” 6家满十岁外资寿险公司亏损

2017-11-16 07:21:1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从股权变更时间来看,发起股东退出时都是在公司经营7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长期经营亏损可能使股东失去耐心,选择退出,而新股东必然带来新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影响公司的发展,而这种影响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一位分析人士表示,经营业绩和股权变更可以互相影响。一般情况下,股东频繁变化对公司发展而言并非利好,而外资寿险公司在最近几年出现中外股东“分手潮”,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经营理念存在较大差异,且持股较为平均,遇到分歧时不易高效决策,同时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也无法给股东带来好的投资回报。

持股上限增1%的意义

从外资公司的中外股东持股情况来看,目前最为普遍的是50%:50%的结构,28家外资寿险公司中有16家属于这一情况,其余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皆低于50%。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外股东各持股50%的外资寿险公司中,部分公司仅有两个股东,而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常被称为“最差股权结构”,其最大弊端之一在于当股东意见出现分歧时将难以统一,企业发展易陷入僵局。目前之所以有不少外资险企采取这一结构,主要是受政策限制。

根据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不过,50%的外资持股上限将被逐渐打破。11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对于外资投资金融领域的股权比例限制。其中,在保险领域,3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持股可以从50%到51%,表面上看仅有1%的变化,实际上却关系着公司股权的大变化,也就是说外资股东可以实现对寿险公司的控股权,而如果完全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则意味着进一步的开放,可能出现更多外资独资寿险公司。”上述分析人士表示,不过对于现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来说,外资股东想要获得控股权恐怕并非易事。

不仅外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放开,其业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今年9月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上指出,将坚定不移地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对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险企,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对尚未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机构也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政策的放开将增强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同时,进一步的开放可以促进改革,对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竞争、提高效率都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