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11月8日电(记者 吴文诩)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地方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前,政府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是日前四川印发的《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
预案提出,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不承担市县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划分的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此外,《预案》明确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的措施。预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