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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市场操纵 净化市场环境

2017-11-08 08:50: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客户甲、客户乙和客户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市场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客户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41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客户甲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客户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147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过对敲交易的方式操纵不活跃的交割月合约价格,并间接影响仓单交易价格,进而在仓单交易市场再度获利,赚取不当利润。其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致使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实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将被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广大投资者应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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