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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P2P备案补充办法 近500家空壳平台咋办

2017-11-05 09:51: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11月3日,厦门市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

网贷之家注意到,根据通知要求,在厦门新设网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其他网贷机构任职过高级管理岗位的,或持有新设网贷机构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曾持有其他网贷机构股权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原网贷机构当地主管部门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整改通过证明。

此前,网贷之家曾报道《厦门工商信息惊现近500家“网贷平台”》,根据彼时的报道,截至今年9月中下旬,厦门地区已有接近500家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注明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这些公司除去数十家在开展网贷业务,绝大多是新设立且并没有实际业务。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这是一些人利用当地政策便利,成立的空壳公司,或考虑在以后实现监管套利。

此外,网贷之家还注意到,最新的补充通知还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厦门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其所列的情形包括:

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规定,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网贷机构及网贷机构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网贷机构一般工作人员,但其无法知悉网贷机构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

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网贷之家此前报道,2017年2月4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全国首个网贷备案登记监管办法。

附补充通知全文: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根据《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相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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