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提出,各部门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各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企业唯一身份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做好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对于“多证合一”后营业执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以下为全文:
工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推进
“多证合一”改革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各部门协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对于中央层面统一建设部署的信息管理和申报系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开放数据和业务端口、公布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增设系统管理权限。加快系统升级改造,通过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形式,确保省内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确保共享信息准确、及时,各部门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推进共享信息在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研究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