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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私募自查整改细则出炉

2017-10-28 07:35: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7日发布《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整改通知》),要求挂牌私募机构应当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将对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予以摘牌。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此次发布的《整改通知》明确了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

关于自查整改的范围,《整改通知》提出,2016年5月27日《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简称“私募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

《整改通知》强调,挂牌私募机构应当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主办券商应当对其持续督导的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与自查整改报告一并提交。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应当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挂牌私募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涉嫌存在违规及其他待核实事项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启动终止挂牌程序。

此外,《整改通知》提出,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已完成自查整改的挂牌私募机构,及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管理人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登记为私募管理人的挂牌公司,其后续融资行为应严格遵守《通知》的相关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类私募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不得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融资。

(原标题:新三板挂牌私募自查整改细则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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