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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险收监管函: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九宗违规

2017-10-26 18:45: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辞职报告不规范。二是独立董事公开声明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监会报备。三是未建立面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四是未建立、实施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五是召开董事会会议未明确区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且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次数不符合监管要求。六是董事会部分会议通知要素不齐全。七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八是未建立独立董事评价考核机制。九是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成立以来未选举产生过职工代表监事。二是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经营管理层运作不规范。公司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超过三个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未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未报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二)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公司上报保监会的公司内控评估报告未附董事会声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考核激励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未充分包括如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风险指标等风险合规指标。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四)内部审计管理不到位。一是公司部分高管离职后,未在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保监会报告。二是公司尚未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三是公司未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长江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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