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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权变更不规范 股东违规投资入股

2017-10-26 18:40: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违规投资入股。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30日,公司股东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认购15000万股长安保险股份,股价款由中方荣信承担。中方荣信在处分股权收益权时,可以要求泰山金建将15000万股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转让款由中方荣信接受,或者按照中方荣信要求将股权过户给中方荣信或其指定方。2012年3月30日,中方荣信向泰山金建指定的北京安华楼综合服务大厦的银行账号汇入1.78亿元,泰山金建确认收到该笔款项。2012年4月,泰山金建与公司股东南通化工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泰山金建拟认购长安保险新增5000万股股份,该股份委托南通化工代持。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二、“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超期任职。二是未制定出台董事信息报送制度。三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表决重大议案的情形。四是未制定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五是董事会未建立专门的战略规划委员会,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但未明确具体职能。六是审计委员会授权经营层公开招标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授权手续不完备。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监事会2016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二是未及时向保监会报送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经营管理层运作不规范。一是近三年内只对三级机构的高管人员实施过任中审计,对二级机构以及总公司的高管没有实施过任中审计,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超过三年。二是审计责任人兼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领导职务。

关键词:长安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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