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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矿业控股股东未尽信披义务收监管函

2017-10-24 07:35: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深交所10月23日向建新矿业(000688)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发去监管函,主要原因是因为建新集团在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向外借债时没有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据深交所监管函显示,2015年3月,建新集团因中信信托5亿元的信托贷款即将到期,故向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投”)进行融资,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签署《借款协议》,通过向涪陵国投借款5亿元偿还中信信托的5亿元贷款,并以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40%股权出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甘肃万星实业、内蒙古中西矿业、山西金德成信矿业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

签署协议后不到一个月,由于涪陵国投担心借款质押物新洲矿业40%股权价值不足以保障借款本息,为进一步增强该笔借款的担保措施,双方又达成协议,建新集团在2015年4月20日与涪陵国投签订《补充借款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则按主合同签订日(2015年3月27日)建新矿业前1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80%(每股7.2元),作价将建新集团持有的建新矿业6945万股股票进行抵偿。该部分抵偿股份占建新矿业总股份的6.11%,占建新集团持有建新矿业股份的14.9%。建新集团未将该事项告知建新矿业,从而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2元/股的价格相比于建新矿业目前的停牌价10.95元/股,折价非常多,与此同时,建新集团持有的建新矿业股票都处于质押状态,深交所问询建新矿业,“建新集团和涪陵国投是否存在以股抵债为名,进行场外交易以市场价值的80%低价违规交易限售流通股”。

不过,建新集团回复称,“建新集团与涪陵国投之间系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主要系增强该笔借款的担保措施,不存在以股抵债为名进行场外交易的情况。由于建新集团所持建新矿业股份已全部质押,不能再次办理相关手续。并非股份出售或收购行为,不会导致建新集团所持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故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受债务危机影响,建新集团已经在2016年10月27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法院审理,同意对建新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予以准许,并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书,裁定受理建新集团重整申请。2017年9月22日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截至目前,债权人会议结果尚未公布。建新集团拟通过破产重整寻求战略重组,以彻底解决债务危机(含此笔向涪陵国投的借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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