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高管“吃相”难看
证监会重拳罚没1.2亿元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0月1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通报涉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墨龙)案件时强调。
当日,在证监会通报的4宗案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均涉及山东墨龙。据常德鹏介绍,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证监会依法对其处以罚没款约1.2亿元。
具体来看,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且2016年6月份对其子公司增资3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山东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中,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与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张恩荣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张恩荣系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内,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3000万股,避损金额约1625万元;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避损金额约143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625万元,并处以约4877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434万元,并处以约430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