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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原副市长受贿百万 曝凤形股份等公司上市过程灰幕

2017-10-12 19:07: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凤形股份等公司上市过程贿送

  凤形股份等公司上市过程贿送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10月1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胡琳娟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胡琳娟在担任宁国市副市长、财政局副局长、上市办主任期间,在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帮扶上市、申请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等事项上,先后多次接受其他企业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至2016年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干股价值18.88万元、购物卡21.4万元、美元6000元、加拿大元300元。

据了解,在上市事项中曾获胡琳娟帮助的企业有9家之多,其中A股2家,分别是聚隆科技(300475,股吧)和凤形股份;新三板4家,分别是詹氏食品、新宁股份、晨光精工、安泽电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琳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胡琳娟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但指出,其积极主动的向办案机关举报了余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线索,该线索如查证事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请求二审予以查证并对其适用缓刑。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胡琳娟确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举报余某涉嫌犯罪的线索,但余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并非胡某某举报的事实,对此,胡某某不构成有立功表现,其要求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宁国市庄村矿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2007年申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补助资金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副总经理舒某某为感谢和继续获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帮助,于2007年至2011年的春节期间,五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累计现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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