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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跑得快 监管脚步不能慢

2017-10-12 07:17:5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看,金融产品需要有合格投资人制度,以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在借贷方面,要确保信贷对象和信贷条件的合理,不能搞掠夺式贷款。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部分互联网‘现金贷’和‘校园贷’产品,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曾刚说。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金融科技助推下,大数据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数据资源成为金融科技新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有些企业逐渐发展成具有数据垄断性质的公司,存在数据泄露、疏于管理造成的系统性数据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的情况下,金融科技涉及对个人各种信息的搜集和处理,容易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利益。

完善监管刻不容缓

当前,由金融科技产生的风险较以前大不相同。因此,如何处理好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体系变得尤为重要。

曾刚认为,从现有的监管架构来看,在对金融科技监管时,首先是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持监管一致性,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对依托金融科技的金融创新,应按照其本源的业务性质,与现有业务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比如,基于互联网的网络贷款(包括联合贷款等),其风险控制流程、风险准入标准以及拨备计提要求等,都应纳入银行统一的信贷管理要求。否则,会留下监管套利空间,不利于监管政策的落实。”

曾刚还表示,要坚持宏观审慎原则,监管时要保持公平性。“现有金融监管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对其业务实行的微观审慎监管;另一类则是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而实施的宏观审慎监管。比如,银行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及信贷投放方向的限制,都是基于宏观审慎的监管要求。但目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在对标银行传统业务时,并不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成本。”

他以各种“宝”类基金产品为例,认为其在微观上对银行活期存款形成直接替代,宏观上也提高了货币乘数,影响与存款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实施与银行存款相类似的准备金要求,一方面会不利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则会进一步加速存款向货币市场基金的转化,削弱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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