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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虚假陈述案”落槌 投资者获赔14万余元

2017-09-26 20:02:5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审理认为,京天利公司上市前,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关联关系,该日是京天利公司最早做出虚假陈述之日,故应确认该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由于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个交易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价格呈现了连续12个跌停板,已构成陡峭波动,足以对市场起到足够警示作用,故该日应确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此外,因陈某所投资的股票为京天利公司股票,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了京天利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了该股票并产生亏损,法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三个要件。而对于京天利公司所称的其公司股价在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下跌是由证券市场异常下跌等因素造成的抗辩意见,则由于京天利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故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钱某既作为京天利公司时任董事长,又为京天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京天利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其投资者均负有信义义务,对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担重要责任,钱某应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京天利公司、钱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投资差额损失140132.98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为140.13元、佣金为42.04元,共计140315.15元。

据悉,该案由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亲自担任审判长,适用“3+4”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该案宣判后,京天利公司及钱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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