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京天利“虚假陈述案”落槌 投资者获赔14万余元

2017-09-26 20:02:5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6日讯(记者 李万祥)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证券投资者陈某诉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京天利公司、钱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投资差额损失14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对外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18日,价值线微信公众号刊发了名为《“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文章,文章主要就京天利公司的业绩、其与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多家媒体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转载。此后,京天利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及5月21日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补充公告》。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原告诉京天利公司及钱某就其因虚假陈述导致股票投资受损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所涉内容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重大事件;二是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如何确定;三是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因果关系;四是钱某是否应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由于京天利公司屡次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京天利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所涉及的收购事项,对投资者购买京天利公司股票的意愿产生了实质影响,亦对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了影响。故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