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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高管离职:新力金融违法违规刚刚被顶格处罚

2017-09-23 07:11: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自此,涉案的11名高管、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新力金融前身巢东股份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悉数离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以60万元的罚款,也是这一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93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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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详细的处罚决定书已经在9月18日由安徽证监局予以公示,安徽证监局对新力金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图2: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按照详细的处罚决定书披露,新力金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

在2015年年报中,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52.33万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3万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

具体来看,一是新力金融将安徽省东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金河)债权资产质量按照正常类计提0.5%,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关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二项“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规定以及新力金融企业会计政策规定,该笔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减值20%,故新力金融在2015年年报中少计提东某金河项目债权2015年度减值准备3022.5万元,虚增2015年利润30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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