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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陷合同纠纷七年未了 土地减值变菜地

2017-09-14 07:16:2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宁海县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宁波富达所述的争议确实存在一时,不过目前均已处置完毕,而对于合同纠纷一事,宁海县国土局方面表示,此前交付逾期问题可以协商相应赔偿,仍希望宁波富达能继续开发。

时隔6年一审败诉

对于宁海县国土部门的说法,宁波富达董秘办方面对记者表示,相关具体情况公司已在公告中表明,再不赘言,土地权属纠纷可能确已解决,但宁海国土局违约在先,公司仍将继续上诉。

宁波富达相关公告及近期公布的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竞拍方式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随后宁房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宁房)作为项目公司,并于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3月17日分两次支付土地出让成交款12.6亿元,在付清款项同时,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

宁波富达表示,在合同规定的土地交付截止期2011年6月17日,由于该出让地块出现权属争议、农户尚在耕种等纠纷,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无法按期向宁海宁房交付该地块。

法院判决书显示,宁波富达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出示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甬奉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1份及其他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由于涉案出让地块出现权属争议等,并大量种植农作物,截止交付期仍不具备开发条件。

同时,宁波富达方面提交2011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要求履约交付宗地的函》以及2011年至2016年期间的律师函用以证明曾多次催促宁海国土局方面切实履行《出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事实。

为此,宁海宁房于2016年3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款项和赔偿宁海宁房因土地出让事项而支付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对于宁波富达的表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相关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指出2011年8月19日,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已向原告宁海宁房签发供地通知书。并于2012年10月19日向宁海宁房发函催促其抓紧动工建设,因此,被告已依约履行涉案宗地的交付义务,原告也已实际接受土地。法院根据相关情况依法驳回了宁海宁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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