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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受罚 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2017-09-09 08:16:4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澄星股份:法院受理

  虚假陈述案

近日,投资者诉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投资者沈先生打响了澄星股份索赔‘第一枪’,索赔约50万元,南京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预计不久会安排开庭。”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

回溯事由,2017年8月16日, 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警告和罚款。

“虽然证监会还没有作出正式处罚,但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不影响投资者现在起诉,我们提交的首批起诉材料短短两三天就收到受理通知,比预想的更快、更顺利。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起诉材料。”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天目药业:诉讼时效

  不足两个月

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其后,投资者将天目药业诉至法院,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目药业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提醒广大受损投资者,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除了天目药业,同样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还有锐奇股份。2015年11月24日,锐奇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7日,锐奇股份收到并披露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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