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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奇葩章程严重违法:董事不选举可连任(2)

2017-06-15 09:41:3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陈洁说,这种规定可解读为三层意思:第一、“任期”和“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届是针对公司董事会而言的,任期是针对具体董事的。公司法第45条只对董事的每届的任期年限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并未对董事会的届的期限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一般而言,或者根据公司法的本意,公司董事会的届期也应是三年,从而使董事会的届期和董事的任期相统一。

第二、尽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任期,但每届董事最长任期只能三年是法定的。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任,但必须经过股东会选举。在重新被选上的情况下,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任期届满的董事仍可履行原董事的职责。这种例外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即“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在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况下董事任期可能超过三年,但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目的是为了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的运作,因而不应以此为由久拖不选,更不能跨届。

陈洁分析说,这4家公司的规定,其目的是使收购者即便收购到了足够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从而确保原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该章程条款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第45条关于董事连任必须“连选”的强行性程序规定,在客观上造成限制股东改选董事会的效果,并在实质上妨碍了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故该条款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其妨碍股东权利来说:“这是非法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投服中心则从现有法律角度分析称,根据公司法第4、37、45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是董事产生或董事更选的必经程序,虽然可以连选连任,但前提是股东大会选任了才能连任。公司章程不得剥夺、限制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也不得通过董事强制性连任,变相延长董事法定最长三年的任期。

国光电器和中技控股有回应

《法制日报》记者致电上述4家上市公司,黑牛食品和隆平高科,截至记者发稿前,一直无人应答。

国光电器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他们已经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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